百度起诉头条,搜索引擎效果为商业竞争,并不组成不正当竞争|ayx爱游戏app体育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3-02-10 00:2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搜索引擎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焦点技术,自然成为了巨头们竞相角力的主战场。为此,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建设起自己的搜索引擎。各搜索引擎在为公司吸引用户的同时,却难免于相互间发生众多的矛盾纠纷。
百度起诉今日头条:“头条搜索”干预视频搜索效果克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刻停止不正当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等100万元。“西瓜视频”不存在仿冒成“百度视频”的行为和意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一共划定了11种详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权力谋划行为、商业行贿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损害商誉行为以及勾通投标行为。其中,克制仿冒条款划定:“谋划者不得接纳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生意业务,损害竞争对手:(一) 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现。
”凭据该条划定,仿冒行为详细由存在伪造冒用行为,存在仿冒的主观意图,造成购置者错误认知的实际结果,以及前后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部门组成。可是,在此次百度诉头条的案件中,字节跳动公司却并不存在将“西瓜视频”仿冒成“百度视频”的行为和意图,用户群体也很显着不会将“西瓜视频”混淆误认为“百度视频”。因此,字节跳动实际上并不组成仿冒行为。
既然与本案情况最为相似的仿冒行为已经被清除,那么字节跳动是否还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呢?西瓜视频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谋划者在市场生意业务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谋划者违反本法例定,损害其他谋划者的正当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谋划者,是指从事商品谋划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小我私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明确划定了11种详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在第二条划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性条款。
从其详细表述可得知,只要谋划者存在违法损害其他谋划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究竟能够通过该原则性条款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呢?不正当竞争条款应存在破例情况商业道德商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评价,难以存在规范统一的详细评判。因此,商业道德应当是一种生意业务到场者配合和普遍认可的行为尺度。
谋划者在商业行为中,应当不停探索和规范自身行为,以促进市场经济生长与增加消费者福利;但其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不能也不存在以此依据主张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谋划自主权商业竞争并纷歧定组成不正当竞争,每个商业主体都可以在自己的谋划自主权领域内选择决议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种类。
而搜索引擎提供者显然可以在不干预用户使用的情况下决议搜索服务的设置方式和展现方式,此行为亦不会影响其他服务提供者的正常谋划运动。因此,商业主体在谋划自主权规模内,决议服务提供模式,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常竞争行为。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在没有显着违背商业道德的情况下,在谋划自主权去内提供搜索服务的行为,是不组成不正当竞争的。(作者:徐骁琦 事情单元:北京市盈科状师事务所王贝贝状师团队)©原创丨本文系团队@王贝贝执法视察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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